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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在先原则
发布者:lsfwadmin   浏览量:10112   发布时间:11-07/16:32
在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保护产生时间在先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抑制或消灭产生在后的权利。如照相馆未经许可不得以行使发表权为由在橱窗中展览他人的肖像摄影照片。专利法第23条、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都分别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商标都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撤销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权或宣告侵犯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机构进行,法院不得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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