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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之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1-21 | 浏览:28213次 | 来源: 网络

一,什么是p2p网贷

网贷这个东西又称"网络贷款“,顾名思义即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资金借与贷。

p2p是英文的缩写,即peer to peer,翻译成中文是”点对点“或者”人对人“,所以呢,p2p网贷的意思就是“人人贷”,这个词组没有网络的意思,再在其中加上中文的“网”字,才组成了“p2p网贷”,其词意是:在做人人贷时,资料、合同、手续及资金往来支付等,全部通过互联网完成。

二、p2p网贷之优缺点

   利用网络平台贷款最大的优越性就在于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在虚拟世界里达成的高效和便捷。目前中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达到了2000余家,但是其准入门槛设置过低,导致平台良莠不齐,说是缺点,但也不能完全以此两字定义,因网贷在中国发展属于初期,每一个新生产业在发展之初所遇到的境况大都如此,诞生--引入--初体验--爆发--风险发生--政府调节介入--行业自身调整--规范化。

   笔者看来,中国网贷目前处于风险爆发期,从日前发生的网贷平台跑路和刑事风险的发生,政府调节已经开始介入,在政府意识到某一行业已经渗透并开始影响社会经济运行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不会放任不管。

三、p2p网贷运营模式和盈利点

   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类: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

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

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衍生出了“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新形式。该形式中的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专业放贷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P2P平台为该交易过程提供服务,且与该专业放贷人高度关联)。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机构与专业放贷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

最新的运营模式:提供本金甚至利用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是金融市场的主流模式,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是间接接触资金的概念。如联金所,其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对外发标,具有低门槛,保本息,高收益,零成本和准活期的特点。

四、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风险当然存在,而且是必然存在,网贷属于金融行业,涉及该行业的刑事法律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包括但不限于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而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决定了其风险高发点就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笔者也将重点分析这两个罪名与网贷行业的触发点。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1、银监会的这条通知已经很明显的要求网贷平台自觉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反向思维推断,该条罪名是网贷平台最容易触发的刑事法律条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的内涵实在是太大,从其侵犯的客体来看,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未经中国人名银行批准,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网贷平台发展之初,平台对于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承诺是高于行业通则的,这不排除其中一部分平台创建者利用平台自筹资金的可能性,万一平台自筹,其资金流向必定是大规模集中于一点,当资金链处于断裂风险点时,若不能及时保证资金的充足,一旦崩溃,将一溃千里,投资者血本无归,平台以及其运营者将触发该条罪名。

     我们再看该条罪名的量刑情况,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

   2、集资诈骗,这个罪名量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很明显的其社会危害性要比非吸罪严重,该罪名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私权和公权同时侵犯,因此该罪名的刑期也要相对体现其严重性。

我们再回头看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不准搞资金池,这个资金池是什么概念,搞金融的都知道,形象来说,就是一个现金库,当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一个平台时,该平台利用资金池大规模汇集资金量,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各种风险和危机,首先,网贷平台目前无监管和托管,大量资金处于风险敞口,若平台无法保证资金流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时触发该罪名实在是太容易了。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请重点关注“吸收”,集资诈骗罪请重点关注“集”和“骗”,网贷平台经营者应该时刻警醒自己,其实银监会的那四条通知说明政府已经关注这个行业并且依据自己经验,主动帮助平台经营者主动预防刑事风险,毕竟刑事法律的主要功能包括教育功能和防范功能嘛。

五、网贷有风险,且行且珍惜。

(文/ 袁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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